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1月22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804600290號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1項。
公告事項: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108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電新臺幣0.0411元。
二、燃油:每度電新臺幣0.0381元。
三、燃氣:每度電新臺幣0.0284元。
四、核能:每度電新臺幣0.0163元。
五、自用發電:每度電新臺幣0.0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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