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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插電式複合動力車、機車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與標示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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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05月14日
經授能字第09920082890號
 
經濟部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2月20日
經授能字第10904600820號
 
經濟部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06月24日
經授能字第11004602630號
 
經濟部 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05月07日
經授能字第11304003520號
 
主  旨:公告修正「汽車、插電式複合動力車、機車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與標示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汽車、插電式複合動力車、機車能源效率標示,應包含年耗油量、車輛類別、廠牌、認證車型、能源效率、能源效率等級(含「能源效率等級溫度計」及「能源效率等級圖示」)及說明欄,下方標示「經濟部能源署」標誌及「查詢網站」等字樣,圖示如圖1(汽車)、圖2(插電式複合動力車)、圖3(機車);「經濟部能源署」標誌如圖4。
二、有關上述汽車、插電式複合動力車能源效率標示之資訊內容、尺寸、圖文配置、文字及數值、色彩配置等格式說明,詳如表1~表10;機車能源效率標示之資訊內容、尺寸、圖文配置、文字及數值、色彩配置等格式說明,詳如表11~表15。
三、廠商應依認證車型之排氣量等級、能源效率之測試方法及測試值,自表16~表17(汽車、插電式複合動力車)或表18(機車)查得該認證車型之能源效率等級後,製作能源效率等級圖示(1~5級)並置於能源效率等級溫度計左側。
四、旨揭標示格式樣張,本部已建置之「車輛耗能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網站提供檔案下載,網址為:https://energycert.moeaea.gov.tw/
五、於本公告生效日前,經本部委託機構發給之認證車型能源效率標示,其使用期限自本公告生效日起1年內有效。
部  長  王美花
 
附件:附圖、附表 開啟附圖、附表.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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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2-07  瀏覽人次:39,84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