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00460573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1304002750號
主 旨:公告修正「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認可及核給加權平均能效數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事項,並鼓勵廠商廣泛採用車輛之相關具節能功能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特為本公告,以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為執行單位,並得由專業機構辦理技術審查相關事務。
二、本公告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指一項技術或產品無法依管理辦法所定之車輛能效測試方法展現其節能效果,但可藉由其他之測試及計算方式驗證者。
(二) 能效提升量(單位:公里/公升):指前款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之驗證結果對車輛整體能源效率之提升值;且該提升值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二位為零點零五以上者。
(三) 核給數額(單位:公里/公升):指廠商車輛採用經本部或國外政府認可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由專業機構技術審查通過,報經本部對該車輛核給之一定數額(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二位),用以加計於該車輛依管理辦法所作車型測試之能效測試值,並納入廠商之加權平均能效公式計算。
三、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申請及技術審查程序如下:
(一) 廠商應備申請函,並檢具下列文件(含電子檔),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1、採用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之車輛照片及車輛規格表。
2、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測試計畫書(包含下列文件):
(1)廠商基本資料。
(2)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之照片、規格、功能及特性說明。
(3)能效提升量之測試及計算方式。
(4)測試單位、測試設備、測試模型條件及測試能力證明。
(5)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 前款文件經專業機構審查無誤後,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廠商進行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能效提升量之測試及計算。
(三) 廠商完成前款之測試及計算後應將其結果函送專業機構,並送車至專業機構一併辦理審查,專業機構並得邀集專家組成三人至五人之審查小組對廠商之測試計畫書、測試計算資料及實車辦理審查;必要時,審查小組得要求廠商至測試現場展示能效提升量之測試情形。
(四) 經專業機構審查通過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由專業機構函送本部辦理認可。
四、經本部認可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應用於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時,應由原廠商檢具申請車型之車輛照片及車輛規格表,向專業機構提出核給數額之申請,並送車至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審查。
五、廠商車輛採用國外政府認可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者,廠商得檢具國外政府之認可及能效提升量等相關證明文件(含車輛照片及車輛規格表),並依附表之轉換係數,向專業機構提出核給數額之申請,且一併送車至專業機構辦理技術審查。
六、第四點及第五點經專業機構技術審查通過之申請案,由專業機構函送本部對採用該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之車輛,參酌專業機構技術審查結果、相關測試資料及證明文件,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前點環保創新技術、產品或數額經國外政府廢止或失其效力,本部對廠商相關車型之核給數額應同時失其效力。
七、能源署得不定期會同專業機構派員至廠商車輛放置地查核廠商車輛採用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之情形;倘有採用不實者,本部得廢止廠商相關車型之核給數額。廠商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能源署依前述規定所辦理之查核作業,本部得廢止廠商各車型之核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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