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經能字第11004602970號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經授能字第11304002930號
主 旨:公告修正「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 經濟部為辦理「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規定之電動小客車、電動小貨車(總重量在2,500公斤以下)、電動小客貨兩用車及電動機車(以下稱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作業,特訂定本標示格式。
二、 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應包含年耗電量、車輛類別、廠牌、認證車型、能源效率、純電行程、最大輸出馬力及說明欄,下方標示「經濟部能源署」標誌及「查詢網站」等字樣,圖示如圖1(電動汽車)及圖2(電動機車);「經濟部能源署」標誌如圖3。
三、 有關上述電動汽車能源效率標示之資訊內容、尺寸、圖文配置、文字及數值、色彩配置等格式說明,詳如表1~表5;電動機車能源效率標示之資訊內容、尺寸、圖文配置、文字及數值、色彩配置等格式說明,詳如表6~表10。
四、 廠商依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 國產車輛由車輛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 進口車輛由進口廠商或其委託之同業公會,或個人提出申請。
五、 電動車輛應送經經濟部認可之車輛能效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辦理能源效率及純電行程檢測,測試方法如下:
(一) 汽車:能源效率及純電行程均依歐盟 ECE R101 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可採 NEDC 行車型態或 WLTC 行車型態)測試之。
(二) 機車:能源效率及純電行程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819-4及其後續修正之測試方法測試,另對於行車型態及車輛慣性模擬車重須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辦理。
六、 廠商進口電動車輛,具製造國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測試文件,經能源署認定符合前點測試方法者,得予採認。
七、 廠商申請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並於國內完成車輛測試者,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於能源署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系統完成傳輸(網址:https://energycert.moeaea.gov.tw/)。
(一) 申請函。
(二) 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申請表(如表11)。
(三) 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四) 檢測機構出具之電動車輛測試報告(須由檢測機構上傳於系統)。
八、 廠商進口電動車輛於國外完成測試者,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於能源署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系統完成傳輸。
(一) 申請函。
(二) 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申請表(如表11)。
(三) 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四) 中文格式之車輛規格表(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五) 該車型相片:電動小客車、電動小貨車(總重量在2,500公斤以下)、電動小客貨兩用車9式;電動機車5式。
(六) 關務機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七) 測試報告(英文版本併附中文翻譯文件,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九、 申請文件經受委託之專業機構審查通過並獲能源署核定後,由受委託之專業機構通知申請廠商至指定網站下載核定後之能源效率標示。自111年1月1日起,廠商銷售之電動車輛,得依經濟部公告熱值轉換率,將能源效率測試值(公里/度)進行轉換並納入廠商之加權平均能效(公里/公升)公式計算;另自同日起,廠商製造或進口電動車輛未依本標示格式申請能源效率標示並經能源署核定,或經能源署廢止標示者,將不予核章。
十、 經能源署核定能源效率標示之車型,其車輛規格變更但不致影響能效結果者,得由原廠商申請暫免車型測試。申請暫免車型測試者應填具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暫免車型測試申請表(如表12)及原車型與衍生車型之差異比較表(如表13),並自行送車至檢測機構作實車檢視。
十一、能源署得不定期對已核定能源效率標示之電動車輛辦理能源效率抽測。廠商應將能源署選定之抽測車輛送檢測機構進行測試,抽測車輛測試結果之能源效率測試值或純電行程測試值低於該車型核定數值之92%者,由能源署通知廠商限期辦理複測,抽測及複測之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電動車輛之抽測及複測,其檢測機構與測試方法應相同。電動車輛辦理能源效率複測,應由能源署會同專業機構派員至廠商處所,依第2項測試值未達核定數值92%部分之2倍以上樣車數量之同車型車輛進行取樣後,由廠商檢送予認可機構辦理。廠商未依期限辦理複測或複測車輛能源效率測試值或純電行程測試值之平均值低於該車型核定數值之92%者,能源署將廢止該車型之能源效率標示。廠商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能源署依本點規定辦理電動車輛之抽測或複測,能源署將廢止該車型之能源效率標示。
十二、本公告生效日前,經本部能源署核定之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其使用期限自本公告生效日起1年內有效。

檔案下載:附圖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