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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車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書相關申請暨審查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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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605005680號

經濟部  公告修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90500407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1304002310號

主旨:公告修正「少量車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書相關申請暨審查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為辦理汽(柴)油引擎小客車(轎式、旅行式)之製造之或進口申請少量車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特訂定以下相關申請及審查程序。
   二、本公告所訂相關申請及審查以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三、第一點少量車之範圍係指,廠牌車輛每年度全球生產量在一萬輛以下或已獲製造國政府核給特定二氧化碳排放(能源效率)標準之少量製造廠牌車輛,且前一年度在我國銷售量三百輛以下者,其廠牌車輛製造及進口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該廠牌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之計畫書,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辦理車輛能源效率提升。
   四、少量車製造或進口商提出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之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公司基本資料(公司地址、負責人、公司登記資本額、銷售據點、聯絡人資訊等)及銷售車輛廠牌基本資料(生產車輛工廠地址、車輛廠牌研發中心位置、研發中心規模、廠牌車輛年銷售數量等)。
        (二)上一年度於我國銷售廠牌車輛之銷售數及該廠牌全球年生產量資料或已獲製造國政府核給特定二氧化碳排放(能源效率)標準之少量製造廠牌車輛之證明文件(需附可供查核驗證之相關資訊)。
        (三)申請廠牌車輛目前車型具備之車輛節能技術,及其各項技術對於能源效率提升之數據;廠牌車輛若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前已於我國銷售者,則需提供九十九年修正當年度在我國銷售之車型與各車型銷售數及所使用之車輛節能技術資訊。
        (四)計畫書執行期間,規劃於我國銷售之車型基本資料(含各車型排氣量、車重等)、銷售量預估數與各車型使用之節能技術及時程。
        (五)計畫書執行期間,依據預估車輛銷售數量計算之該廠牌車輛於本辦法規定之加權平均能效容許值,以及各年度可達成之加權平均能效目標值。
        (六)若車輛已獲其他國家核定之少量車能源效率提升值或二氧化碳減量目標值,應一併提交相關文件。
        (七)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八)前款文件須以紙本方式提出,並附電子檔;申請文件涉及公司營業機密須於該申請文件明顯處註明。
   五、能源署得邀集專家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核,並得邀申請廠商說明計畫書相關內容;少量車「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書」最長執行期限為五年,能源署得視計畫書實際需要調整執行期間。
   六、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少量車廠商應依審定之計畫書內容及期程實施;必要時,能源署並得派員至廠牌車輛製造廠查核實施情形;若未依計畫書內容實施,能源署得限期請廠商提出說明;限期內未提出說明或說明事項未獲同意,能源署得廢止經核定之計畫書,並依本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七、少量車能源效率提升改善之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後,倘有發生不符合本作業規定第三點所定之少量車範圍者,或製造國所核給少量製造廠牌車輛之證明有失效情形,自次一年度起即不適用少量車相關規定。
 
 檔案下載:少量車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書相關申請暨審查作業規定 開啟少量車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書相關申請暨審查作業規定.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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