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經能字第11458002030號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深度節能,鼓勵節能服務業加速協助企業用戶落實節電改善,並推廣能源管理資訊系統(EMIS)建置,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或委託本部能源署或專業機構(單位)(以下簡稱為執行單位)辦理。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節能服務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且營業項目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之法人。
(二) 節電專案:指節能服務業與接受其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客戶)為提升用電效率所簽訂之改善服務計畫,並應具備量測驗證確認節能成效之方式。但不包括已依本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或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獲補助之計畫。
(三) 核定節電量:指受獎勵單位於辦理獎勵年度內獲審查通過之節電專案認列之節電量總和。
(四) 節電專案有效期間:指依據本要點申請獎勵之節電專案計畫成案期間。成案日期以節能服務業與客戶完成節電專案意向書或契約書簽訂日期認定之。
(五) 能源管理資訊系統(EMIS):指透過智慧化技術與設備,建置於能源用戶之能源使用系統中,作為即時監測、紀錄及分析等管理能源使用狀況之資訊系統。
(六) 匡列獎勵金額:指執行單位依受獎勵單位於辦理獎勵年度內之核定節電量,按第七點所定獎勵金級距逐級加總計算之原始獎勵金額。
(七) 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指領有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與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核發且有效之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職能認證證書者。
四、 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節能服務業:
(一) 財務: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數。
(二) 人才:僱用二名以上全職之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
(三) 儀表:具備可記錄之電力分析儀、流量計、溫度感測器及壓力感測器等儀表各二套以上。
五、 申請獎勵單位應於執行單位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併同節電專案計畫書一式十份及與客戶簽訂之節電專案契約書或意向書(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能服務業獎勵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應備文件郵寄(送)達執行單位指定處所之日期認定之,逾期不予受理,但以掛號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申請獎勵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執行單位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獎勵單位得分別申請複數節電專案。同一節電專案不得重複申請。
六、 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獎勵單位節電專案計畫書之合理性及效益性。
前項節電專案計畫書審查,應由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依下列項目評分,平均得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獎勵:
(一) 節電專案計畫規劃完整性及示範推廣功能性。
(二) 節電專案計畫之節電量。
(三) 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
(四) 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方法合理性。
(五) 節電專案計畫後續維護運作規劃。
執行單位應依審查結果核定認列之節電量及依第七點規定匡列獎勵金額,並函文通知申請獎勵單位。
申請時檢附節電專案意向書者,應於接獲前項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提交與客戶簽訂之契約書;未依限提交者,該獎勵核定失其效力。
七、 執行單位依受獎勵單位於辦理獎勵年度內所提各節電專案之核定節電量,採用分段累進計算方式,逐級加總計算匡列獎勵金額。獎勵金級距如下:
(一) 節電量累積一百十萬度以下部分:不予獎勵。
(二) 節電量累積超過一百十萬度、三百五十萬度以下部分:每度電獎勵新臺幣二元。
(三) 節電量累積超過三百五十萬度、七百萬度以下部分:每度電獎勵新臺幣三元。
(四) 節電量累積超過七百萬度部分:每度電獎勵新臺幣四元。
前項節電專案範圍包含新設置能源管理資訊系統(EMIS)者,就節電量累積超過一百十萬度部分,於該能源管理資訊系統涵蓋範圍內,每度電增加獎勵新臺幣一元。
第一項分段累進計算節電量,以非屬能源管理資訊系統管理範疇之節電量先行計算。
八、 節電專案計畫經核定後,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公告辦理獎勵年度期間內送執行單位審查,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前項計畫變更,執行單位應以原匡列獎勵金額為上限,重新核定匡列獎勵金額。
受獎勵單位應於公告之規範完工日前完成節電專案;因不可歸責於受獎勵單位之事由,致遲延完工期程者,受獎勵單位應於規範完工日一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展延,並經同意後辦理。
九、 受獎勵單位應依節電專案計畫書中載明之量測驗證方式及下列規定,執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作業,並檢送相關報告及文件:
(一) 於辦理各節電專案基準線量測前,函知執行單位派員到場查驗,並於量測完成後四十五日內,提交經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簽署之基準線建立報告書予執行單位查驗。
(二) 於各節電專案竣工後,辦理各專案績效量測驗證時,函知執行單位派員到場查驗,並於驗證完成後四十五日內,提交經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簽署之第一次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予執行單位查驗。
(三) 於各節電專案竣工後,自最後專案竣工日起,連續量測一年節電成效,並於量測期屆滿後四十五日內,提交經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簽署之全期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含量測原始數據電子檔)予執行單位查驗。
(四) 受獎勵單位辦理節電專案基準線量測及竣工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未經執行單位派員到場查驗或報告未獲執行單位查驗通過者,該案量測驗證績效不予核算。
受獎勵單位逾期提送基準線建立報告書及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予執行單位者,按日扣減最終核算獎勵金千分之三。
十、 獎勵金之核算,依受獎勵單位於辦理獎勵年度各節電專案實際節電量總和相對核定節電量之比率,乘以匡列獎勵金額計算,最高以匡列獎勵金額之百分之一百零五計算;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按未達百分之九十五之差額另扣減獎勵金。
前項節電專案,受獎勵單位未於公告規範完工日或同意展延日前完成者,不納入獎勵金核算撥付範疇。
受獎勵單位於辦理獎勵年度內之最終核算獎勵金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
十一、受獎勵單位應於辦理獎勵年度全部節電專案之第一次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經執行單位查驗通過後,檢附領據,申請撥付匡列獎勵金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受獎勵單位應於辦理獎勵年度全部節電專案之全期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成效報告書經執行單位查驗通過後,檢附領據,申請撥付獎勵金餘額,執行單位應依前點規定核算撥付。
最終核算之獎勵金低於第一項所撥付金額時,受獎勵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期限內,將溢領部分全數繳回。
十二、受獎勵單位應於獎勵核定日起五年內,依本部或執行單位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供執行單位製作廣宣之用。
十三、本部或執行單位得派員訪查節電專案辦理情形,受獎勵單位應配合並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受獎勵單位應每年量測節電專案成效並保存紀錄,至少五年;執行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抽驗。
十四、受獎勵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五、獲獎勵案件經查證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者,執行單位應撤銷該獎勵核定,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十六、受獎勵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獎勵核定,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獎勵金:
(一) 執行情形與節電專案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
(二) 無正當理由延遲或停止執行節電專案計畫,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三) 節電專案執行期間,受獎勵單位停業或歇業。
(四) 受獎勵單位未依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執行,經本部或執行單位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十七、本要點之辦理獎勵年度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受理申請處所、節電專案有效期間與規範完工日、申請書及節電專案計畫書格式,由執行單位另行公告之;如當年度之獎勵經費用罄,執行單位得公告提前截止受理。
十八、執行單位應於網站公開受獎勵單位
十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本部得視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年度預算額度,調整本計畫獎勵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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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服務業獎勵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