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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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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6日
經能字第10804606180號
 
主   旨: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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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0  瀏覽人次:38,01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