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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石油精煉」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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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九一○四六二○七一○號
 
附  件:「石油管理法」所稱石油精煉,係指以石油為原料,進行重組、合成、裂解、脫硫、脫色、脫臭、過濾、分離或其他各種提升石油品質之煉製程序。
 
部長 林義夫

更新日期:1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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