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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申請設置基地包括多種之用地類別時,有關「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審查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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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九二○四六○六九○○號
 
附  件:加油站申請設置基地包括多種之用地類別時,有關「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八條規定之審查條件,均應同時符合,並以整體基地範圍為審查量測基準;至有關本規則第九條可供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規定,係指得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總面積上限規定,非加油站基地面積之上限規定。另依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加油站營業面積案件,亦適用上開審之規定。
部長 林義夫

更新日期:1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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