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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業者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方式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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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4月0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204601830號
 
加油站業者依「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營加油站業者,應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係指其營業主體應加入加油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加油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境內無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本部91年2月22日經能字第09104604400號令,予以廢止不再援用。
部長 張家祝

更新日期:1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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