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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基地面積下限規定認定方式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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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九二○四六一○九三○號
 
附  件:有關「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規定,係指申請人規劃設置加油站之整塊基地面積下限之規定,而該申請基地面積係以供設置加油站人車通行空間、基本設施、附屬設施、兼營業務設施及其他相關設施使用之投影土地面積計算。
部長 林義夫

更新日期:1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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