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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產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應符合工業法規部分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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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九三二○○八二二九○號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九二○四六○六九○○號
 
附  件: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產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前項再生能源生產業者之設立應符合工業及環保等相關法規,其應符合工業法規部分,係指申請人應先取得工廠設立登記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油品之生產銷售業務。
 
部長 何美玥

更新日期:1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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