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九二○○五八○一○○號
附 件:關於適用「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但書規定之條件:「興辦人取得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之全部使用權者」,係指興辦人取得該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之全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該土地為公有者,得以公有土地主管機關出具之獲准興建加油站條件下該土地得申請承租作加油站使用文件替代。另同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設置經營加油站者應檢附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該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為公有者,得以公有土地主管機關出具之獲准興建加油站條件下該土地得申請承租作加油站使用文件替代;如該土地屬其他使用類別之國有土地時,得以國有財產主管機關出具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文件替代。
部長 林義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