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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定義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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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九一○○二○一○六○號
 
附  件:「石油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定義如下:
 
一、客貨運輸業:係指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H大類之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下之陸上運輸業、儲配運輸物流業、陸上運輸輔助業。
二、營造工程業:係指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E大類之營造業。
三、工廠:係指「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工廠。
四、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
部長 林義夫

更新日期:1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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