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九一○四六二二五九○號
附 件:「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同一路線系統」係指兩加油站入口所面臨道路屬相同路線系統,至相同路線系統一之認定,如為公路係依據公路主管機關編定之路線編號認定,如為市區道路則以道路門牌路名為認定依據。至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國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省道;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份,應認定為縣道;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另所稱「同側」係指兩加油站之入口均位於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一邊。
上開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量測方式為,以兩加油站入口臨街面最近之兩地界為準,沿前述同一路線量測。
上開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既有」之意義,係指經本部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者;另「先申請」之意義,係指申請設置加油站者,依設站土地類別之不同,分別檢附同規則第十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使用或核准籌建,並經上開主管機關審查證件齊全並受理之案件先後順序而言。
部長 林義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