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九二○四六○二○○○號
附 件:「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或「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三項前段所規定之距離量測,須先審視是否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與所面臨道路上」之規定,該規定係指加油站或加氣站基地與規定之設施,面臨相同道路而言,至相同道路之認定,如為公路係依據公路主管機關編定之路線編號認定,如為市區道路則以道路門牌路名為認定依據。至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國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省道;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縣道;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另其測量方式係以加油站或加氣站基地臨路側地界至該設施出入口(含大門、側門)沿道路及垂直跨越道路量測之最近距離(如範例一、二
)。
部長 林義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