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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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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經能字第10504605640號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因應節電需求日趨重要、配合夏月節電活動及鼓勵產業加強推動實質節電作為,以抑低夏月尖峰用電,設置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辦理;能源局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法人或其他團體辦理。
  
   三、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
  
   四、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能源管理制度及推動夏月實質節電作為具卓越績效者,依行業特性、能源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分為生產性質、非生產性質二大類,計五至六組進行審查,每組得頒發「金獎」獎座一名、「銀獎」獎座二名。
  
   五、本獎評審如下:
          (一) 初審及複審:由能源局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五人至十八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 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工業局及能源局之首長、技術處及商業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企業或機構,由能源局報請本部部長於公開場所頒獎表揚之。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局核定。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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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9-28  瀏覽人次:36,447,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