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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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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經能字第10803808510號
中華民國113年04月23日
經能字第11358001520號修正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工作,辦理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計畫,建立示範模式,推廣予用戶參採,以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技術服務業: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從事能源技術服務業之公司。
(二)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指能源技術服務業與示範對象簽訂契約,針對動力或創新節能相關系統進行設備主體及附屬設備之節能改善,並導入智慧化控制及可視化管理,提升系統節能成效。
(三)示範對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醫療機構、機關及學校,且符合執行單位公告之行業別。
(四)核定補助單價:指本計畫申請補助經費與計畫完成預估年度節電量之比值。
(五)節電率:指本計畫實施後之實際節電量,除以實施前用電量之百分比。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能源技術服務業:
(一)實績:具三案次以上節能績效保證計畫執行實績。
(二)財務: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資產值為正值。
(三)人才:雇用二名以上具備有效期限內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專業證明文件之全職工作人員。
(四)儀表:具備可記錄之電力分析儀、流量計、溫度感測器及壓力感測器等儀表各二套以上。(儀表精度規範如附件一)
五、 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本計畫示範對象應符合執行單位公告之行業別,且同一改善地點需具二項以上之系統化節能改善項目。
(二)本計畫核定補助單價以每度電新臺幣四元為上限。
(三)本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六、 本計畫之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實際補助經費為完工後實際年度節電量乘以核定補助單價。
         本計畫實際年度節電量如高於核定計畫之年度節電量,實際補助經費為原核定補助經費,如低於核定計畫之年度節電量,實際補助經費依未達成之比例扣減之。
七、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二)、未獲其他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三),併同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計畫書(如附件四)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推廣補助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執行單位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者,執行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個以上申請補助單位提出同一示範對象者,執行單位應全數駁回申請。
八、 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系統化節能計畫書。
         前項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委員依下列項目評分,平均得分達七十分以上之申請補助案件,始得補助:
(一)績效保證計畫規劃完整性與示範推廣功能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本計畫規劃完整性、技術多樣性及可示範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二)本計畫申請補助經費及預估年度節電量之比值。(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三)本計畫節電效益,包含節電率、節電量及回收年限等(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四)本計畫節電量量測及驗證方法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五)本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執行單位應依行業別評分結果,分別評定序位,依次核定本計畫之執行內容及補助經費。
   補助對象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單價每度電在新臺幣二點四元以下者,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期間,得不召開審查小組,逕參照第二項評分項目審查系統化節能計畫書,審查通過者,由執行單位核定其計畫執行內容及補助經費。
   執行單位依前二項辦理審查核定之補助經費,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並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
九、 本計畫補助經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汰換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其他相關設備),建置可視化系統、智慧化控制等費用。
(二)安裝前款設備直接發生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費、工程施作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必要費用(如保險費用、工安衛費用、專利費用、量測驗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十、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執行單位辦理補助契約之簽訂,受補助單位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簽約者,執行單位得廢止其補助之核定。
補助契約應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契約期間。
(二)補助經費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系統化節能計畫書中所定驗證方式,執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工作,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送相關報告及文件:
(一)應於補助契約簽訂後五個月內提送與示範對象簽訂之契約書(副本或影本)(一式二份)、系統化節能計畫書(一式九份)及其修正差異對照表至執行單位。
(二)應於辦理示範對象基準線量測前,副知執行單位,並於量測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交基準線建立報告書予執行單位查驗。
(三)應於工程完工後辦理示範對象績效量測驗證時,副知執行單位,並於驗證完成後四十五日內,提交第一次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予執行單位查驗。
(四)應於本計畫完工後,連續量測一年系統化節能改善項目,並於量測期屆滿後四十五日內,提交全年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含量測原始數據電子檔)予執行單位查驗。
十二、受補助單位第一次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經執行單位查驗後,檢具領據(或收據)及完工證明,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單位全年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經執行單位查驗合格後,由受補助單位檢具領據(或收據)、補助經費核算表(如附件五)、節電成效確認單(如附件六)及本計畫執行歷程紀錄(含拍攝影像資料)申請撥付其餘補助經費。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依本部或執行單位要求配合辦理示範推廣活動。
十四、本部或執行單位得派員訪查本計畫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與示範對象應配合並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十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補助經費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六、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追回全部或部分撥付之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執行情形與本計畫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二)補助經費挪為他用者,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補助契約存續期間,受補助單位或示範對象停止營業或變更。
(五)受補助單位未依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規定執行,經本部或執行單位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六)補助契約簽訂後,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履行。
(七)本計畫另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前項撤銷、廢止及停止申請補助之規定應附記於核定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
十七、執行單位應公告本計畫示範對象之行業別及申請補助受理期間,並於執行單位網站公開核定計畫受補助單位、示範對象、核定補助經費及核定補助單價。
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本部得視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年度預算額度,調整本計畫補助經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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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4  瀏覽人次:39,659,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