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經(九0)能字第0九00四六一八九八0號
主 旨:修正「鍋爐能源效率標準」與實施日期。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修正後之「鍋爐能源效率標準」如附表,實施日期為九十二年 七月一日。
附 表:
一、鍋爐能源效率標準
種類 |
容量(公噸/小時) |
能源效率標準(%) |
備 註 |
水管式燃油鍋爐 |
三十以上 |
九十二‧五 |
標準適用範圍及計算方式:
1、本效率標準適用於以燃油或燃氣為燃料之蒸汽鍋爐,不適用於貫流式鍋爐。
2、效率標準依國家標準(CNS2141)之熱損失法計算,並依燃料低熱值計算涵蓋廢熱回收裝置之鍋爐全載時之能源效率。
|
十以上未達三十 |
九十一 |
五以上未達十 |
八十九‧五 |
未達五 |
八十八‧五 |
水管式燃氣鍋爐 |
三十以上 |
九十三‧五 |
十以上未達三十 |
九十二‧五 |
五以上未達十 |
九十一‧五 |
未達五 |
九十‧五 |
煙管式燃油鍋爐 |
三十以上 |
九十 |
十以上未達三十 |
八十九 |
五以上未達十 |
八十八 |
未達五 |
八十七 |
煙管式燃氣鍋爐 |
三十以上 |
九十二 |
十以上未達三十 |
九十一 |
五以上未達十 |
九十 |
未達五 |
八十九 |
二、本鍋爐能源效率標準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