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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效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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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經(九0)能字第0九00四六一八九八0號
 
主  旨:修正「鍋爐能源效率標準」與實施日期。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修正後之「鍋爐能源效率標準」如附表,實施日期為九十二年 七月一日。
附  表:
一、鍋爐能源效率標準
種類 容量(公噸/小時) 能源效率標準(%) 備    註
水管式燃油鍋爐 三十以上 九十二‧五 標準適用範圍及計算方式:
1、本效率標準適用於以燃油或燃氣為燃料之蒸汽鍋爐,不適用於貫流式鍋爐。
2、效率標準依國家標準(CNS2141)之熱損失法計算,並依燃料低熱值計算涵蓋廢熱回收裝置之鍋爐全載時之能源效率。
十以上未達三十 九十一
五以上未達十 八十九‧五
未達五 八十八‧五
水管式燃氣鍋爐 三十以上 九十三‧五
十以上未達三十 九十二‧五
五以上未達十 九十一‧五
未達五 九十‧五
煙管式燃油鍋爐 三十以上 九十
十以上未達三十 八十九
五以上未達十 八十八
未達五 八十七
煙管式燃氣鍋爐 三十以上 九十二
十以上未達三十 九十一
五以上未達十 九十
未達五 八十九
 
二、本鍋爐能源效率標準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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