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經能字第10404603820號公告訂定
一、 本規定適用之能源用戶,指管理路燈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依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河川管理辦法、地方自治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道路。但專供行人或自行車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路燈:指作為道路照明用途,且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規定之燈具及光源種類。
(三)水銀燈:指符合CNS 2658高壓水銀燈泡規定之光源。
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能源用戶禁止使用水銀燈作為路燈之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