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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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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經能字第10804601210號
 
一、本公告適用之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以下簡稱LED燈泡)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5630,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之範圍者。但其額定及實測演色性指數(CRI)皆在九十五以上者,不適用本公告。
二、LED燈泡應依CNS 15630試驗實測輸入功率、實測光通量及實測發光效率。
  前項實測輸入功率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實測光通量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實測發光效率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且實測發光效率應達本公告附表所列基準值以上。
三、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依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辦理抽測;抽測之LED燈泡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發光效率實測值不得低於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且應達附表所列發光效率基準之數值以上。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型號抽測數量之二倍,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複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進行複測,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本公告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附表、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分類 非指向性 指向性
額定光通量大於200流明 額定光通量200流明以下,大於50流明 額定光通量50流明以下 燈泡出光面實測最大外型尺寸大於50.8公厘 燈泡出光面實測最大外型尺寸50.8公厘以下
發光效率基準(lm/W) 105.0 75.0 45.0 9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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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0-04  瀏覽人次:39,323,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