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06月09日
經能字第10904602670號
一、 本公告適用之雙燈帽LED燈管(以下簡稱LED燈管),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6027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但其額定及實測演色性指數(CRI)皆在九十五以上者,不適用本公告。
二、 LED燈管應符合下列相關規定:
(一) LED燈管之實測消耗功率初始值應依CNS 16027相關規定試驗,實測消耗功率初始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且實測消耗功率初始值應在額定值之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十之間,額定功率五點零瓦特以下者,應在額定值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間。
(二) LED燈管之實測光通量初始值應符合CNS 16027相關規定試驗,實測光通量初始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且實測光通量初始值應在額定值之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間。
(三) LED燈管之實測發光效率應依CNS 16027規定完成試驗,實測發光效率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且實測發光效率值不得低於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五及不得低於附表所列基準值。
三、 LED燈管應於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額定消耗功率、額定光通量及額定發光效率。
四、 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依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
試驗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