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102.6.21. 經能字第10204603200號函訂定
經濟部 103.11.11. 經能字第10304605190號函修正
經濟部 106.3.9. 經能字第10604600870號函修正
(原名稱: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稽查程序作業要點)
一、為使各檢查人員於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執行檢查工作有統一之作業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
(二)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室外溫度低於攝氏二十六度。
2. 室外相對濕度高於百分之八十五。
3. 餐館,或其他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七時至九時、十一時至十四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之時段。
4. 能源用戶提供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該場所從事該等活動期間。
5. 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
(三)單一空調空間:指在建築物內部同一樓層,且由空調系統進行空氣調節之空間。但該空間內設有獨立室內隔間、可供出入通道及門,視為另一單一空調空間。
三、本要點所稱指定能源用戶如下: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三)零售式量販店。
(四)超級市場。
(五)便利商店。
(六)化粧品零售店。
(七)電器零售店。
(八)銀行。
(九)證券商。
(十)郵局。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
(十四)美容美髮店。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
(十六)眼鏡零售店。
(十七)鞋類零售店。
(十八)鐘錶零售店。
(十九)一般旅館。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
四、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查前須準備之文件及儀器設備:
1. 檢查人員名單與其識別證件。
2. 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3. 檢查名冊、檢查紀錄單與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以下簡稱舉發通知書)。
4. 數位照相機(具有攝錄影功能且至少二十分鐘以上之動態影像記憶容量)或數位攝錄影機。
5. 溫濕度量測儀器。
(二)檢查前作業程序:
1. 檢查人員進入指定能源用戶檢查時,應先出示證明文件,如設有門禁管制,應配合辦理換證。
2. 檢查人員應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並於建築物一樓外氣入口處或距離大門三公尺外,且無冷氣設備或熱風設備影響之區域,量測室外氣溫及濕度,於檢測儀器讀值穩定後,且該讀值符合檢查作業條件,再進行室內冷氣溫度檢測。
3. 經確認為指定能源用戶,且符合檢查作業條件,應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
(三)檢查範圍為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並以大廳、賣場、營業廳、走道、餐廳或美食街等為檢查重點區域。
(四)檢測室內冷氣溫度數值,應詳細記錄於室內冷氣溫度檢測紀錄表。
(五)前款檢測數值未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 檢查人員應對檢測儀器顯示數值照相或錄影。
2. 填具檢查紀錄單及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並要求指定能源用戶限期改善或立即改善。
3. 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應載明違反事實,並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六)第四款檢測數值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時,填具檢查紀錄單,並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上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
(七)指定能源用戶不明瞭檢查程序時,應加以說明。
五、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其檢測儀器標準、量測取樣原則及檢測方法如下:
(一)室內冷氣溫度檢測儀器標準:
1. 精密度:乾球溫度檢測儀器須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七七二六測量室內環境熱舒適參數所需儀器設備標準,期望準確度為正負零點二度;相對濕度準確度為正負百分之二。
2. 定期檢驗校正:檢測儀器應於校正標籤有效期限前,送至符合國家標準(CNS)一七0二五,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共同發行之ISO/IEC一七0二五認證規範之校正實驗室校正。
(二)建築物量測取樣原則:
1. 單一樓層建築物:依空調使用區域全面取樣量測。
2. 多樓層建築物:建築物使用空調之總樓層數在十五樓層以下者,至少取樣四分之一使用空調之樓層數進行量測;建築物使用空調之樓層數在十六樓層以上者,至少取樣五分之一,至多取樣五層樓之使用空調樓層數進行量測。
(三)空調空間取樣原則:
1. 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選取兩點進行量測。
2. 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至六百平方公尺者,切割成四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
3. 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至一千平方公尺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一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至多選取六點。
4. 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每兩百平方公尺為一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至多選取九點。
(四)檢測方法:
1. 以每個區塊之中心點半徑二公尺內為主要量測位置,並應距離牆面、外牆窗戶、空調機進出風口及發熱設備一公尺以上;或距離開放式冷凍冷藏櫃或設施三公尺以上。但因營業面積過小,無適合量測點者,不適用之。
2. 當人員活動以站立為主者,量測高度為距離地板高度一點一公尺;以坐姿為主者,量測高度為距離地板高度零點六公尺。
3. 每個量測點應以檢測儀器穩定後之量測數值作為檢查紀錄溫度。
4. 每單一空調空間平均溫度為單點或多點量測溫度之平均值。受檢查對象所有受測空調空間之冷氣溫度均應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
5. 前目平均值,容許誤差範圍為攝氏一度。
六、檢查人員得不定期檢查指定能源用戶室內冷氣溫度。
七、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後,指定能源用戶有任一空調空間違反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送達舉發通知書:
1. 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應交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簽收。
2. 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現場無負責人或管理人,或負責人或管理人拒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3.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指定能源用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二)複查:
1. 複查案件資料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後派員複查,仍違反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者,檢查人員應於現場填具檢查紀錄單及開立舉發通知書,載明違反事實,另由主管機關作成執行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裁處書,併附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送達受處罰指定能源用戶,並命其限期改善。
2. 因違反室內冷氣溫度限值之指定能源用戶未營業,致無法複查者,應於二週內再次複查。逾改善期限六個月且經二次複查,仍無法完成複查者,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3. 複查結果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者,檢查人員應填具檢查紀錄單及複查案件解除列管單,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八、本要點所定之檢查作業表單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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