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15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1020號
主旨:指定蒸汽鍋爐用途得不適用「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依據:「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第2點第8款。
公告事項:
一、能源用戶之蒸汽鍋爐,以14%以上熱值比率生質燃料混燒化石燃料(煤炭、燃料油或天然氣)產製蒸汽者,得不適用旨揭規定。
二、前項所稱生質燃料,係指木顆粒燃料、棕櫚殼或菇類栽培介質廢棄物。
三、第1項所稱熱值比率,係依據能源用戶於連續12個月期間內操作該蒸汽鍋爐之各種燃料使用量乘以其燃料熱值,分別計算各種燃料入熱量及年度總入熱量(各種燃料入熱量之總和),並以生質燃料入熱量除以年度總入熱量所得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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