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5月05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304602210號
主 旨:修正「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車用柴油摻配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銷售國內之車用柴油,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銷售全國之車用柴油,得摻配酯類。
二、前項酯類指以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經轉化技術後所產生之酯類,且符合國家標準者。
三、第一項車用柴油指供動力機械車輛作為燃料使用之柴油,且符合國家標準者。
四、本部九十九年六月十日經能字第0九九0四六0三五五0號公告同時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