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 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能技字第10704089000號 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經能字第10804079660號 修正第三點、第八點
一、 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於嘉義縣鹽業用地之國有土地設立太陽光電示範專區(本專區),以推廣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輔助供電之群聚應用示範,達成太陽光電推動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與額度:
(一) 補助對象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 申請單位應辦理太陽光電案場推動及管理相關工作,此工作項目每一年度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貳仟萬元為上限。
(三) 為維護嘉義縣國有鹽業用地太陽光電示範場域及週邊生態環境,申請單位於嘉義縣國有鹽業用地太陽光電示範場域完工併聯後五年內,應委託專業團體或法人辦理嘉義縣國有鹽業用地及其週邊緩衝區棲地營造、生態紀錄及保育工作等業務,此工作項目每一年度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上限。
(四) 執行單位得依申請單位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金額。
(五) 本專區範圍內已獲政府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示範及推廣利用項目,不得再以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
四、 本要點以內政部一○七年四月二○日台內營字第一○七○八○六五三五號函許可之「嘉義縣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專案開發計畫」開發基地及臨近公共設施為申請補助範圍,並以該補助範圍內之太陽光電案場推動及管理相關工作為申請補助項目。
五、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基準及額度由執行單位依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嘉義地區國有鹽業用地太陽光電示範場域經費補助計畫書」 (以下簡稱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內容審查同意後辦理。
六、 應備文件:
(一) 申請單位應填具經費補助計畫書,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二) 前項經費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願景及目標。
2. 計畫工作項目: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案場管理及生態維護、案場基地水防道路拓寬及維護、案場行政宣導及推動、案場週邊設施維護、維護當地蓄水防洪功能、協助當地綠能教育與優化綠能產業環境等規劃說明。
3. 查核工作及期程。
4. 預期效益。
5. 經費分配。
七、 執行單位就經費補助計畫書,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八、 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與運用方式:
(一) 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經費補助計畫書執行期間內執行計畫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二) 申請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計畫書執行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三) 有關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依前款規定,委託專業團體或法人執行棲地營造、週邊聚落發展培力、生態紀錄及布袋鹽田保育工作平台等工作項目。
九、 補助金額分二階段撥款:
(一) 期初經費:
1. 撥款條件:向執行單位提出補助計畫之申請。
2. 撥款金額: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3. 應檢具資料:
(1) 執行單位補助核定通知函。
(2) 依執行單位遴聘之審查小組意見修正後經費補助計畫書。
(3) 請款收據。
(二) 期末經費:
1. 撥款條件:繳交期末審查報告,並經執行單位審查通過。
2. 撥款金額: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 應檢具資料:
(1) 期末報告書。
(2) 經費支用表,須列出支用用途及全部實支總額。
(3) 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所委託辦理部分,檢具驗收結算證明。
(4) 納入預算或墊付證明文件。
十、 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察補助計畫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辦理相關推廣活動時,申請機關應予配合。
十一、執行單位得視嘉義縣政府執行情形及經費動支情形,調整核准次年度補助經費額度。
十二、本專區租金收入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基金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
十三、其他規定: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執行單位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補助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