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經能字第10803816610號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經能字第11358003001號 令
一、 經濟部為落實地方再生能源發展潛能,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再生能源設置行動專案(以下簡稱行動專案),加速擴大在地化再生能源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為執行機關。
三、 本要點執行期間:自本要點公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 申請對象與額度:
(一) 申請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 每一申請單位於本要點執行期間之所有行動專案總經費額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每次申請以一案為限,並依縣市規劃達成之推動目標採分級補助(如附件一)。
五、 行動專案執行期程:每案執行期程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三年。申請單位於完成執行行動專案且經能源署審查結案報告通過後,始可再申請新行動專案。
六、 行動專案補助項目:
(一) 推動再生能源設置項目:太陽光電、陸域風力發電、小水力發電、沼氣發電及地熱發電。
(二) 推動目標:行動專案執行期間應達成之再生能源設置量至少一萬瓩。
(三) 執行工作項目:
1.可開發之再生能源區位確認:得包含產業園區屋頂(含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轄科學園區)及不利耕種土地、閒置土地、嚴重地層下陷區土地、受污染土地、養殖專區、掩埋場、水域空間、鹽業用地或其他可能設置再生能源之土地,辦理調查土地使用分區、當地饋線容量、地主或產業園區廠商參與意願,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現勘確認屬可開發區位等。
2.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之行政推動業務:得包含辦理申請再生能源設置之興辦事業、用地變更等審查及行政作業(含審查會議),電業籌設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及行政作業,並研定所轄區域再生能源申設案件加速審查之推動作法等。
3.完善再生能源設置之相關推動工作:得包含再生能源設置種類與分期目標規劃、辦理利害相關人(含申設者、輸配電業、土地所有人、當地民眾、民間團體或部落等)溝通協調會議、辦理招商引資工作、成立在地多元服務據點等。
前項申請補助項目不得包含已獲政府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示範及推廣利用項目。
七、 申請期間與應備文件:
(一) 申請期間:
1.申請單位應於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向能源署提出執行行動專案之申請。
2.能源署得視情形公告調整前目受理申請之期間。
3.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其逾前二目規定期間者不予受理。
(二) 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能源署提出申請,信封上並註明「申請再生能源設置行動專案」字樣:
1.申請書(如附件二)。
2.縣市「再生能源設置行動專案」計畫書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3.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三)。
4.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四)。
5.其他能源署要求之相關資料。
(三) 前款第二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行動專案目標(預期達成設置量)。
2.行動專案內容。
3.執行時程及進度。
4.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5.經費分配。
(四) 申請單位提送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者,能源署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八、 審查與核定:
(一) 能源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單位之計畫書、計畫執行報告及結案報告(含現況結案報告)等。
(二) 申請單位應依前款審查小組之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計畫執行報告及結案報告(含現況結案報告)等,並送能源署核定。
(三) 能源署應將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內容、執行期間、計畫起始日及補助金額,函知申請單位。
九、 經費支用範圍與運用方式:
(一) 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計畫書執行期間內,執行計畫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二) 申請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計畫書執行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託辦理,申請單位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十、 經費撥付方式及比例、各期撥款條件及應檢具之請款資料如下:
(一) 第一期:
1.撥款條件:申請單位應於能源署核定通知函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能源署申請核撥補助款。
2.撥付比例:核定全程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
(1)能源署核定通知函影本。
(2)請款收據。
(二) 第二期:
1.撥款條件:推動目標之再生能源設置量達百分之五十且累計實際支出達第一期執行經費百分之五十時,申請單位應提報計畫執行報告,經能源署審查通過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能源署申請核撥補助款。
2.撥付比例:核定全程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
(1)能源署審查通過函影本。
(2)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五)。
(3)請款收據。
(三) 第三期:
1.撥款條件:申請單位於行動專案完成時,提送結案報告送交能源署審查通過並完成修正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能源署申請核撥補助款。
2.撥付比例:核定全程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內核實結算。
3.應檢具請款資料:
(1)能源署審查通過函影本。
(2)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
(3)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六),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實支總額。
(4)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七)。
(5)請款收據。
(6)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所委託辦理部分,檢具驗收結算證明。
(7)如具自籌款者,檢具經費分攤表(如附件八)。
前項受補助款於計畫結案(含現況結案時)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十一、申請單位執行行動專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單位應指定至少一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主辦或兼辦本要點補助之再生能源相關業務。
(二) 申請單位應設行動專案業務會報,並由申請單位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職司本要點需跨局處協調事項,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並通知能源署列席。
(三) 能源署得派員實地查察行動專案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四) 申請單位如變更執行內容、經費運用規劃,或修正執行期程與查核點,應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予能源署核定後始得變更,並於季報中敘明。
(五) 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五日及十月二十五日前,提報前一季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如附件九)。如申請單位逾期未填報或填報不全,經能源署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能源署得終止行動專案。
(六) 申請單位應即時提供能源署要求各項相關回應說明及配合辦理再生能源推廣相關活動。
十二、申請單位因故未能完成行動專案,應提送現況結案報告送交能源署審查通過並完成修正後一個月內,檢具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補助款支用表等文件向能源署辦理結算事宜,執行經費如有結餘應予繳回;委託辦理部分,應附驗收結算證明。如具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檢具經費分攤表。
十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署得終止行動專案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 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 執行情形與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執行目的。
(三) 執行經費挪為他用,經能源署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 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行動專案,或行動專案累計實際進度落後當期累計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經能源署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 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經能源署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六) 申請補助項目包含已獲政府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示範及推廣利用項目。
十四、其他規定:
(一) 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能源署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撥付經費,並得不受理申請。
(二) 能源署對申請案件之申請單位、行動專案、經費、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得公開於能源署網站。
(三) 申請單位辦理本要點相關推動工作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及驗收等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相關附件: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設置行動專案補助作業要點(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