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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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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地方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提升設置比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定補助獎勵審查、撥付及督導等相關事項,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
 
三、 本計畫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機關)每一年度得提案申請補助獎勵經費,單一年度補助獎勵經費申請額度如附件一。
前項補助獎勵經費申請額度,本部於年度結算後,得參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情形、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設情形及補助獎勵經費執行成效等事項,滾動調整並修正。
 
五、 補助獎勵經費支用項目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太陽光電設置獎勵:為各該申請機關所獲核定補助獎勵經費之百分之九十;應用於獎勵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於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以下簡稱受獎勵對象)。
(二)行政作業費用:為各該申請機關所獲核定補助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應用於執行本計畫相關行政作業,包含辦理推廣說明會、案件受理審查、稽查、撥款、結案及統計執行成效等。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獎勵對象,係指自本計畫執行日起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設備登記文件者,但不包含依法令負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
第一項第一款之獎勵金額為每一瓩新臺幣三千元,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申請機關獲核定之補助獎勵經費項目不得互相流用。
 
六、 除能源署另行公告各年度補助獎勵經費申請期間外,申請機關應於下列期間向能源署提案申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及一百十五年度補助獎勵經費: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及一百十七年度補助獎勵經費:分別於各該年度之前一年度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機關提案申請補助獎勵經費時,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二)、計畫書(附件三)紙本一式七份及電子檔。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年度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
(三)年度計畫期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五)經費運用。
申請機關提送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能源署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駁回其提案申請,不予退還檢具之文件。
 
七、 能源署得遴聘政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其中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審查小組應依附件四之審查項目及占比審查申請機關之提案申請,並提供修正意見。
年度補助獎勵經費之核定總數,本部得依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年度預算數,以原經費新臺幣十億元為基準,按比例調整之。
本計畫各年度經費於立法院未完成預算審議前,得先辦理申請機關提案申請之審查及核定,俟預算通過後始生效力。如預算遭刪減,則本部得按比例予以變更。
 
八、 各年度補助獎勵經費申請案經本部函知審查結果及核定補助獎勵經費後,申請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款項:
(一)第一期款:檢具核定補助獎勵函及請款領據,申請撥付核定補助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期款:累計實際支出達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五時,檢具請款領據、執行進度及補助獎勵經費動支表(附件五)、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申請撥付核定補助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申請機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附件六)、補助獎勵統計清單(附件七)、補助獎勵經費支用表(附件八)、年度補助獎勵案件清冊(附件九),委託辦理部分應另附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函送能源署辦理核銷,如當年度太陽光電設置獎勵項目之補助獎勵經費尚有賸餘者,應一併繳回。
申請機關未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撥付第二期款者,仍應於前項所定期間內檢附當年度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九、 本部於各該年度第一次申請期間屆滿,並依第七點核定補助獎勵經費後,倘年度總經費尚有賸餘時,能源署得另行公告該年度第二次補助獎勵經費申請期間。
申請機關已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撥付全額核定補助獎勵經費後,得於前項申請期間內,向能源署提案申請該年度第二次補助獎勵經費。申請案經受理後得逕行審查,其審查方式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十、 申請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如有變更核定計畫書之補助獎勵經費執行措施規劃項目,應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予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二)每月終了次月十五日前函送核定計畫書之推動工作成果表(附件十),能源署得視情形公開各申請機關獎勵計畫執行績效。
(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能源署派員實地查察及督導申請機關之執行成效。
(四)配合參與能源署教育訓練、業務座談、研習及會議等活動,並提供能源署太陽光電申設案件相關資訊。
(五)獎勵案件之受獎勵對象、獎勵事項、獎勵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十一、申請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能源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獎勵經費核定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補助獎勵經費挪為他用。
(三)規避、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二、申請機關得參酌附件十一所定原則,辦理受獎勵對象之獎勵申請、審查及查核等事項,或依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送能源署備查。
 
十三、申請機關執行核定計畫應確實依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
 
相關附件:
法規及附件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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